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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级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4-13 浏览次数: 192

2015级学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形成培养与我校办学特色相适应、社会转型发展需要的应用性、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关于2015级学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校政字〔2015〕7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学校从2015级起实施专业类招生,学生第一学年结束后,按校级专业类进行分流,第二学年结束后,在各学院内部(除会计学、金融学、金融学(国际金融)专业)进行第二次分流。为积极稳妥的推进专业分流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流原则

专业分流按照公平公开、学生自主选择和专业择优选择相结合原则进行。

二、分流对象

符合校政字[2015]76号文件所规定的2015级在校本科生。

三、分流计划

1.第一次专业类分流接收计划

根据学院师资力量,在保持2015级学院招生规模基础上,拟再接收非经济学类专业(即非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150人。

2.第二次专业类内分流计划

学生第二学年结束后,在学院内部专业依据学生志愿进行第二次分流。考虑到学院师资力量以及教学设施等实际情况,第二次分流到经济学专业或国民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规模,若某一专业学生选择人数低于20人时,该专业停止开班,选择学生并入学院其他专业的相应班级。

四、专业类分流申请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符合学校专业分流基本原则。

五、录取规则

1.分流转入经济学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1)经济学类专业学生填报本类专业时,学院原则上全部接收。

(2)非经济学类专业学生填报经济学类专业时,根据其第一学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接收名单,经公示后,学院将确定的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第二次专业类内分流录取规则

在学生志愿基础上,按前两学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依次录取。公示后,将具体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六、分流工作实施程序

1.学生入校后,学院各系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教育,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等,并向学生公布相关专业分流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第一次专业分流安排在第二学期第十至第十一周,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志愿。学院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秘书负责初审,学院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确定拟录取名单。

3.学院对拟录取学生名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入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如存在异议,公示结束前向学院提出异议申请,由学院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4.教务处为专业分流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手续后,学院根据转入学生数量编入相应班级或单独组班。

5.第二次专业类内分流安排在第四学期第八周,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选择专业类内具体专业。学院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专业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七、分流工作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各系结合本专业发展规划配合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两次专业分流工作。

学院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马成文    王支华

副组长:任志安    邹荣桂   李刚

成 员: 周泽炯    廖信林   汪增洋   朱秀变    张大洋

何媛媛   杨红霞    石彩霞   丁雯雯   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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